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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旧城区改建征收”是什么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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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7-03 14:30

上海“旧城区改建征收”是什么概念?

答:《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文)(以下简称“《细则》”),旧改房屋征收坚持“居民自愿”,应征求居民(房屋所有人、公房承租人)的意见或由业主表决。

《细则》第十二条(旧城区改建的意愿征询)规定,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同时,《细则》第二十一条(旧城区改建征收决定)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签约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80%(即“两轮征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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