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范围确定后,哪些“动作”是无效行为?
答: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文)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