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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确定后,哪些“动作”是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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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7-03 14:31

征收范围确定后,哪些“动作”是无效行为?

答: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文)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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