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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动迁算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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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7-07 14:59

私房动迁算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吗?


【案情简介】

系争房产上海市黄浦区××××号房屋由林老太承租,该户内共有四个户口,分别为林老太的女儿马女士,马女士的儿子小孙及林老太的孙子小马。

2019年7月14日,林老太作为被征收公房承租人(乙方),与拆迁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甲方)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性质公房,公房租赁凭证记载居住面和15.7m2换算建筑面和24.18m2;房,屋价值补偿款为2,100,823.79元;乙方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装潢补偿12,090元。协议书包含奖励补贴1,183,000元(包括签

约奖励费45万元,家用设施移装费2,000元,搬迁费1,000元,无搭建补贴10万元,均衡实物安置补贴60万元,临时安置费3 万元)。结算单还有额外增加发放费用519,184.34元(包括搬迁奖励费40万元,征收补偿费用计息49,184.34元,特殊困难补贴7万元)上述动迁款共计3,815,098.34元。

审理中,林老太的代理律师提供住房调配单,以证明马女士小孙曾在本市××房屋动迁过程中作为受配人分得本市宝山区××××××室房屋。马女士上海市虹口区周家嘴路房屋性质系私房,因私房动迁获得的安置补偿不属于福利性质


【本案争议焦点】

     马女士母子的私房动迁算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吗?


【律师分析】

1、根据相关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此次的他处有房仅指福利性质分房。

2、马女士、小孙曾在本市××路得儿房屋动迁过程中获得他处房屋的安置,但××路房屋性质系私房,因私房发生动迁所获得的安置补偿不应认定为福利分房,故马女士、小孙在系争房屋的动迁中仍应享有相应的安置补偿利益。

3、考虑到系争房屋的来源与林老太最为紧密,且林老太在房屋内居住的时间最长,故可对其酌情多分。

在各项安置补偿款中,家用设施移装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奖励费应归属于承租人和动迁时的实际居住人即林老太,特殊困难补贴应归属于林老太,其余款项在林老太、马女士、小孙及小马之间酌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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