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继承发生前放弃遗产,是否有效?10
发表时间:2023-07-10 14:57 在继承发生前放弃遗产,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魏某1与魏某2系姐弟关系。被继承人魏某3与严某2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两个子女即魏某1和魏某2。魏某3于2023年1月18日报死亡,严某2于2013年7月31日死亡。魏某3、严某2的父母均早于被继承人死亡。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魏某3名下,为两位被继承人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 魏某3、严某2于2002年6月18日至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分别立《遗嘱》,均表示系争房屋中属于其的房产部分留给魏某1,并只归魏某1一人所有。《遗嘱》下方分别有魏某3、严某2签名。 庭审过程中,魏某2提交《协议书》一份,内容为:“(1)本人迁走纯属自愿。(2)父母的住房百年之后由兄弟魏某2继承使用。本人绝不继承使用。”《协议书》下方有署名“魏某3”等人签名并署期为1989年2月6日。魏某2据此认为魏某1已承诺放弃对父母房产的继承,本案不应按照公证遗嘱由魏某1继承系争房屋;魏某1认可《协议书》系其所写,但认为当时魏某2与父母矛盾激化,为了缓解家庭关系魏某1才书写了《协议书》。
【本案争议焦点】 《协议书》是否有效?
【律师分析】 1、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当事人对魏某3、严某22002年6月18日所立的公证遗嘱均无异议,所以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 2、《协议书》是否有效,魏某1会丧失继承权吗?首先,魏某1出具《协议书》时魏某3尚未取得系争房屋的承租权或产权,《协议书》所指的“父母的住房”不可能是指系争房屋;其次,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尚无继承权或处于权利不确定的状态,不存在魏某1权利的放弃问题。因此魏某1可以按照公证遗嘱取得系争房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