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愿配合动迁房过户,该怎么办?4
发表时间:2023-07-10 16:48 不愿配合动迁房过户,该怎么办?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日,甲方董兴建、董斌建(出售方)与乙方邵×丽(买受人)签订《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 合同第一条交易内容约定:甲方董兴建、董斌建分得动迁安置房,甲方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670弄2号××02室的动拆迁房(以下简称“系争房产”)出售给乙方;房屋总价为228万元整;该房屋房型结构:2室2厅1卫,建筑面积:79.25平方米,实际以该房屋房产证面积为准。 第二条乙方付款方式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于签合同当日支付首期房价款计188万元整,含定金5万元整;第二期房价款计10万元整于2019年10月1日前在交房当日支付甲方;第三期房价款计10万元整于办理出产证放在居间方保管(即居间方收到甲方的产权证)当日支付给甲方;第四期房价款计20万元整于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去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当日支付给甲方;甲方每次收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后,签署相应的收款收据给乙方。另外甲方在该房屋可以办理产证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办理房产证,甲方办理该房屋产证的所有税费均由甲方自己承担,与乙方无关。 第四条安置房产权过户问题约定:按现行政策(动迁安置房三年内不能交易过户)甲方承诺配合乙方(承购方)在关于该店屋动迁协议和大产证两证都已满3年情况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该房屋动迁协和大产证两证都已满3年能正常交易过户并由乙方通知甲方办理过户之日起三个月内若不能正常过户给乙方,甲方需承担购房款全款的200%的违约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不管日后房价跌或涨均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逾期违约责任约定:……3.非因不可执力,甲方未及时将房屋过户给乙方(即甲方应该在交易限制期满一月之内将房屋过户至乙方),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购房款总额0.1%违约金给乙方。甲方在交易限制期满三个月之内如因甲方的原因未能完成过户手续,视为甲方擅自终止交易,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按本合同房屋协议价的200%支付赔偿金。 第十二条逾期违约条款约定:如在过渡期内即本买卖合同履行期间,一方语言或者行为明示将不进行买卖合同,即因该房屋价格的显著大幅上涨或是下跌,或者其他任何非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提出取消本次交易,构成逾期违约,逾期违约一方按照本合同房屋协议价的200%赔付给另一方,且守约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和本合同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调查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第十三条兜底条款约定:1.因前述所有情形及任何其他未列举的情形造成在交易限制期满后该房屋不能在过户给乙方而由甲方收回或者做其他处分的,甲方除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付本合同房屋协议价的200%的价款给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外,不得要求乙方支付任何房租,并且须两倍赔偿乙方装修该房屋的费用;若延迟过户,每逾期一日,甲方按照本合同房屋协议价的0.1%计算逾期违约金给乙方。2.在该房屋交易限制期满后一个月之内甲方将该房屋过户给乙方,且每逾期一日,甲方按照本合同房屋协议价的0.1%计算逾期违约金给乙方。第十五条有关约定:……2.交易限制期满后,该房屋过户到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人(如乙方子女或者父母)名下,属于乙方自家内部事务,甲方不得干涉。或乙方要求过户到自己指定人名下或转售他人,甲方须予以无偿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若甲方拒绝配合,视同违约,甲方按照本合同房屋协议价的200%的违约金赔偿给乙方。 双方一致确认邵远丽已支付房款208万元,尚欠房款20万元;系争房屋于2019年11月22日交付邵远丽。 系争房产于2020年1月19日核准登记于董斌建名下。 2022年8月29日,邵远丽与李斌登记结婚。 又查,2022年8月31日,邵远丽委托律师向董兴建、董斌建发送律师函,主要内容为:自房屋限售期届满后,邵远丽分别于2022年8月25日、27日、30日三次通知你方前往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你方无故推诿,爽约一次,后两次虽人到现场,但拒绝在各项文件上签字,抢走相关文件,并声称要解除合同。现正式函告要求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律师函于2022年9月4日送达。 2022年9月,邵远丽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董兴建、董斌建将系争房屋过户至邵远丽名下,支付逾期违约金、律师费。 2022年10月28日,董兴建、董斌建向本院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等。 2023年1月11日,邵远丽申请追加李斌为本案共同原告,明确要求将房屋过户登记至邵远丽、李斌名下。
【本案争议焦点】 原告要求配合过户,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哪一方的诉请会支持?
【律师分析】 1、《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是否有效?邵远丽与董兴建、董斌建签订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循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现争房屋登记于董斌建名下,已具备产权过户条件,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两原告名下的手续应该依法得到支持。 2、被告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被告主张,因邵远丽不具备购房资格,意图以结婚形式规避购房政策,故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 根据《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明确约定,“交易限制期满后,该房屋过户到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人(如乙方子女或者父母)名下,属于乙方自家内部事务,甲方不得干涉,或乙方要求过户到自己指定人名下或转售他人,甲方须予以无偿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2022年8月29日邵远丽与李斌登记结婚,邵远丽具有家庭购房资格,其要求将房屋过户至两原告夫妻名下有合同的约定,故被告并不享有单方解除权理由不成立。被告应当予以配合。 3、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双方合同约定,在房屋交易限制期满后一个月之内被告将房屋过户给邵远丽,该期间内邵远丽尚不具备购房资格,本案中邵远丽至2022年8月29日与李斌登记结婚方具备家庭购房资格。庭审期间邵远丽申请追加李斌,要求将房屋过户至两原告名下。 被告以反诉的形式,要求解除《动迁房预售预购合同》,符合上述约定的情 形,即“一方语言或者行为明示将不进行买卖合同”,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 本案无法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非被告单方之过错造成,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不能获得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