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出轨协议,离婚怎么分房产?2
发表时间:2023-07-12 09:32 有出轨协议,离婚怎么分房产?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与被告冼某1原系夫妻,双方于2011年3月1日登记结婚,后经法院判决于2020年7月15日离婚。第三人冼某2、李某某系被告父母。 龙瑞路房屋及车位产权均于2008年5月4日登记于被告、两位第三人名下,为共同共有。原告赵某主张根据婚内财产协议,龙瑞路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份额及车位归其所有。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悔过书一份,内容是被告对家庭不忠行为有了深刻反省,请求家人给予我一次重新回报家庭的机会。 两名第三人并不清楚原、被告之间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直至原、被告之间进行离婚诉讼,两第三人才知情。该协议书系无效协议,侵犯了两第三人的知情权。龙瑞路房屋被告仅公积金贷款500,000元。婚后还贷部分(除被告公积金部分)亦系由两第三人归还。应按照贡献度来分割房产份额。 庭审中原告申请评估,评估结论为2021年2月23日出具估价报告,龙瑞路房屋在2011年3月1日的市值为3,540,000元、车位的市值为250,000元。龙瑞路房屋目前的市值为9,850,000元,车位的市值为600,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 龙瑞路房屋应该如何分割份额? 【律师分析】 被告是否能撤销夫妻财产约定?被告诚确实书写过悔过书并签署婚内财 产协议,但系被原告胁迫,且被告当时系醉酒状态,亦不清楚协议书的具体内容。协议书上的内容本质上是赠与,要求撤销夫妻财产约定。 龙瑞路房屋及车库登记在被告及二位第三人名下,为共同共有。因龙瑞路房屋及车位系被告婚前与两第三人共有的财产,被告承诺将其在龙瑞路房屋、车位中的份额(不少于三分之一)归原告所有,故本质上系对原告的赠与。 夫妻间达成的婚内财产约定是基于夫妻这种特殊身份关系,同时被告书写的悔过书表明被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此基础上,其与原告达成的婚内财产约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不能任意撤销。 分割方案考虑房屋的来源及居住现状。因原告已经与被告解除了婚姻关 系,房产如果与前公婆登记在一起,对于权利的行使会造成一定的障碍。 夫妻财产约定中,被告自愿以现金支付方来确保原告获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 产权份额。该现金补偿条款并非赠与,不存在可撤销的事由。 因此,被告应按龙瑞路房屋及车位目前的市值,支付原告三分之一折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