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4
发表时间:2023-07-12 09:32 再婚后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为一对再婚夫妻,双方于2012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因婚后未处理号夫妻关系导致离婚。 原告傅某1主张婚后购买的上海市大连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以下简称“系争房产”)产权归原告所有。被告郑某某主张该房首付165.4万元组成部分:其中90万元是原告支付,来源原告出售婚前财产即上海市瑞安路XXX弄XXX号XXX室的出售款143万元;另外62万元是被告支付,是被告的婚前财产,来源自己前一段婚姻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另外被告向其母亲借款10万元用于支付部分首付款。 经评估2020年7月1日系争房产价值为521万元。 双方确认的事实:1、婚前原告共转给被告368,500元;2、2012年9月3日原告转给卖房人128万元,其中含被告转给原告的42万元;3、被告转给卖房人20万元;4、剩余房贷45,928.76元。 【本案争议焦点】 房产归谁,该如何分割? 【律师分析】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论婚前财产在婚后形态如何转换,均不改变依然是一方婚前财产的性质,双方婚后购买系争房产的出资含有明确的一方婚前财产,分割时应充分考虑婚前支出占财产的比例,公平合理的分割。 本案双方均认可购房中首付款165.4万元中的90万元是原告的婚前房屋出售 款的部分,故该90万元占房产的比例份额以及增值部分是原告的婚前财产转化而来,应归原告所有。 2、被告直接转给上家的20万元及转给原告的42万元均用于购房首付)的来源双方说法不一,如何处理?原被告婚后几个月,没有婚内存款62万元可能性。双方都认可42万元中含婚前原告共转给被告368,500元,剩余款项无法判定来源于原告或者被告。 3、婚内购买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没有夫妻财产约定该房产归属于一方所有的,那么系争房产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基于房产首付大部分为男方婚前财产出售后的支出,所以该房产归属于男方,应支付女方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对于案外人的借款问题,应该另案解决,确认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由借款人(被告母亲)证明用于婚内夫妻购房或者购房合理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