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如何分割?4
发表时间:2023-07-12 09:34 婚前父母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上海市宝山区真华路××××弄××号×××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产”)是原告与被告婚前恋爱期间,由被告与大华(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及其父母出资首付款、被告个人贷款购买。总房价款暂定2,287,166元。当日,被告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签订住房贷款合同,贷款830,000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370,000元。 购房当日自原告母亲夏××银行账户内转账支付定金50,000元;2011年8月13日,分别自原告母亲夏××银行账户内转账支付110,000元、467,166元;同日,自原告银行账户内两次转账支付各30,000元,共60,000元;2011年9月4日,分别自原告母亲夏××银行账户内转账支付80,000元、190,000元、130,000元;合计支付购房款1,087,166元。2014年9月起原告对系争房屋的贷款使用其公积金还贷至2015年5月,其余所还贷款均通过被告银行账户归还,截止2020年4月,系争房屋尚余未归还贷款1,016,337.42元。 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7月8日一致确认系争房屋作价5,180,000元(含装修)、系争车位作价260,000元,此价格在本次分割中不做变动。 【本案争议焦点】 系争房产如何分割? 【律师分析】 系争房产为结婚所购买,于原告与被告婚前购买,需要区分婚前与婚后两个时间段的出资情况。 婚前被告与大华(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由原告及其父母出资首付款、被告个人贷款购买。现原告及其父母均确认原告父母在首付款中的出资额系对原告个人的赠与,故系争房屋的首付款均应认定为原告的出资。现系争房屋虽登记于被告一人名下,但系争房屋应认定为原、被告婚前共同出资购买,原、被告各自应得份额为各自的婚前个人财产。 2、婚内的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原则上均等分割。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该约定应为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归还系争房屋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约应归被告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