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房屋如何分割?19
发表时间:2023-07-12 16:38 按份共有房屋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原告徐某1与被告徐某2、徐某3为兄妹关系,王春凤为原告与被告母亲。 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产”)登记产权人为王春凤名下。王春凤过世后,原、被告就案涉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2021)沪0110民初18996号民事判决书,明确原告享有41%的产权份额,被告徐某2享有39%的产权份额,被告徐某3享有20%的产权份额。 原、被告家庭均不存在居住困难问题,各方均有住房,原、被告因家庭矛盾,各方无法存续共有系争房屋引发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 系争房产如何分割? 【律师分析】 1、按份共有人随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产。共有人对是否可以分割共有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分割方案的合理性问题。系争房产在没有约定不得分割的情况下,均有权提出分割。考虑到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法院确定由原、被告三方在指定时间内共同出售案涉房屋,若逾期未能出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申请将案涉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扣除相应费用后,由原、被告按比例分配。 故法院判决:原告徐某1与被告徐某2、被告徐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个月内共同出售位于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所得价款扣除各类税费后,由原告徐某1、被告徐某2、被告徐某3分别按照41%、39%、20%比例取得;若逾期,原告徐某1、被告徐某2、被告徐某3任何一方均有权申请拍卖、变卖上述房屋,所得款项扣除各类费用后,由原告徐某1、被告徐某2、被告徐某3分别按照41%、39%、20%比例取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