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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嘱继承是否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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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7-12 16:41


遗嘱继承是否有时效?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沈某10与李某原系夫妻,共生育七个子女,即原告、被告沈某3、被告沈某4、被告沈某5、被告沈某8、被告沈某9和沈某13。母亲李某于1998年8月26日离世,父亲沈某10于2001年2月27日离世,祖父沈某、祖母沈某均先于沈某10离世。沈某13于2011年4月13日去世。被告沈某8已于儿时过继给沈某10之弟。被告刘某系沈某13妻子,被告刘某与沈某13共生育两个子女,即被告沈某6和被告沈某7。

西藏北路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产”)系沈某10单位分配,由其租赁的公有住房。沈某10与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于1999年10月8日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并于1999年12月3日取得房屋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为110.22平方米。目前,西藏北路房屋产权人仍为沈某10。

1999年10月5日,沈某10立下自书遗嘱,其百年后,系争房屋应先扣除13万元垫付款后(13万元为兄妹间集资为原告购买大宁路房产加上房某和装修款)其余份额只能由沈某4、沈某5、沈某13、沈某8、沈某3、沈某9六子女共同继承。沈某1不应再继承了。

2001年3月9日,被告沈某4、被告沈某5、被告沈某8、被告沈某9、被告沈某3、沈某13六人共同签订协议书,争房产做价25万元过户给沈某3,其中壹拾叁万归还各人垫款,其余壹拾贰万由六兄弟姐妹平均分享。随后,沈某3履行了协议,向兄弟姐妹支付了集资款。

2021年5月,八被告以遗嘱继承要求取得父亲名下的西藏北路房屋产权,后沈某3等八人撤回起诉。该次诉讼时父亲过世已20多年,原告也是收到被告提交的遗嘱及产权凭证等证据,才知道父亲立有遗嘱及父亲事后买下西藏北路产权等情况。


【本案争议焦点】

遗嘱是否有效,系争房产如何分割?


【律师分析】

遗嘱是否有效?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被继承人死亡超过二十年,遗产尚未分割,法定继承人也未表示放弃继承,有继承人提出分割遗产请求的,产生的纠纷应为物权共有纠纷。

本案被继承人沈某10于2001年2月27日死亡,距本案受理之日已逾二十年。被告方作为遗嘱的持有人及遗产的受益人,理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积极主张权利。由于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保护的最长时效,其提出延长诉讼时效理由,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不再对遗嘱的效力内容进行认定,亦不再按照遗嘱进行继承。

时效中断的理由不能说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

家庭协议是否有效?被告沈某4、被告沈某5、被告沈某8、被告沈某9、被告沈某3、沈某13六人曾基于遗嘱签订协议书,并办理了后续的款项支付及约定产权归属的行为,已实际履行,本次诉讼中相关被告均不持异议,故法院确认该部分行为在被告间依然有效。

系争房产仍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应属未分割的遗产,自被继承人死亡即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的,应视为接受继承,故该房屋应为所有法定继承人的共有财产。

原告现起诉要求共有物析产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基于法定继承,现要

求取得七分之一产权份额,并未超过其权利范围,其余七分之六产权份额按照被告间的约定,应归被告沈某3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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