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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迁安置房配偶可以主张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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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7-12 16:41


动迁安置房配偶可以主张分割吗?


【案情简介】

原告毛某1和被告李某于2008年10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刘某1系李某和刘齐福(2006年9月报死亡)的婚生女,被告朱某1系被告刘某1和朱某2的婚生女。

2021年4月25日,原告毛某1和被告李某经本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现原告毛某1居住在XX村XX室房屋内,被告李某居住在XX路XX室房屋内。

XX村XX号原户主为刘某2,配偶刘玲仙,两人系刘齐福的父母。2009年8月22日,由被告李某作为被拆迁人代表和上海XX公司(甲方)签订《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李某等人(乙方)为被拆迁人,被动迁房位于XX村XX号,建筑面积191.46平方米。根据《场北村动迁安置分房确认表》记载,核定应安置人口为李某、刘某1、朱某2、毛某1和朱某1。另根据《场北村动迁安置分房结算清单》,李某家庭应安置人员共计8人,按照每人45平方米计算,总面积为360平方米,划出刘某2和刘玲仙共计90平方米,实际结算应按照面积为270平方米。

XX路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产”)房屋现登记在第三人上海XX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名下。审理中,经被告李某申请,法院委托估价有限公司对XX路XX室房屋进行了评估,结果为5,007,000元。原、被告对该评估结果均无异议。原告主张房屋归被告李某所有,由被告李某向原告支付50%的折价款即2,503,500元,被告李某认为原告最多享有20平方米的折价款即1,149,840元。


【本案争议焦点】

系争房产如何分割?


【律师分析】

原告是否为安置对象?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场北村动迁安置分房确

认XX路XX室房屋在内的三套房屋系原被告家庭动迁安置取得的房屋,毛某1被核定应安置人口,所以系争房产原告可以参与分配。

系争房产如何分割?征动迁公司口径按照每人45平方米计算,根据原

告和李某可分得的面积以及实际居住情况,原告主张其在XX路XX室房屋(56平方)上享有50%的产权份额,根据评估报告的系争房屋价值为5,007,000元,被告李某应向原告支付折价款2,50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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