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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适用房可以主张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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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7-12 16:48


经济适用房可以主张分割吗?


【案情简介】

原告汪某1与被告劳某为母子关系。

2012年12月29日,沈某和原告汪某1、被告劳某与上海XX有限公司、静安区XX中心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该合同约定,沈某和原、被告以52.747526万元的价格购买1104室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系争房产”),为此,被告劳某贷款40万元。截止2022年6月21日,1104室尚余贷款15.777802万元。

2014年10月,经核准系争房产权利人登记为沈某和原、被告,共有人及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系争房产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备注:1、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5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出租。2、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转让房屋的,可获得65%的转让总价款。

经法院查明:被继承人沈某于2015年12月2日去世,沈某丈夫汪行素于1974年7月24日去世,沈某的父母均先于沈某去世。


【本案争议焦点】

系争房产如何分割?


【律师分析】

    1、经济适用房是否可以主张继承分割?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的处理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处理方式如下:(一)房地产权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其中,继承人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经济适用住房居住使用权,仅享有在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二)同住人死亡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

2022年原告起诉系争房产的继承,根据上述规定,沈某是在房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继承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根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出租。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转让房屋的,可获得65%的转让总价款。那么经济适用房的65%部分属于沈某和原告、被告共有状态,沈某和原、被告各占系争房产的65%的1/3份额。沈某去世后,系争房产65%的1/3份额为沈某的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沈某生前未立遗嘱,原告作为沈某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故系争房产65%的2/3归原告所有,1/3归被告所有。

   因系争房产中存在抵押登记,需要涤除系争房产的抵押登记后,才能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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