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丨类案裁判方法3
发表时间:2023-07-20 14:22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丨类案裁判方法 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已通过判决或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因财产分割、补偿、离婚协议的履行等问题产生的纠纷。现代婚姻家庭财产状况愈发复杂,加之恶意隐藏、转移财产或对离婚协议反悔等情况,离婚后一方要求进一步分割或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日益多发。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离婚时有夫妻共同财产遗漏未处理或难以处理,现要求处理的;二是基于离婚协议引发财产纠纷的。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涉及离婚时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孙某与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程某父亲将部分公司股权作价转让给程某,程某登记为公司股东。后孙某与程某的离婚判决未对该公司股权作出处理。离婚后,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程某向其支付公司股权折价款。审理中,程某提供了一份签订时间为婚姻存续期间的代持协议,提出其系代母亲持有公司股权,该股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案例二:涉及夫妻一方恶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吴某与高某离婚诉讼期间,高某与案外人李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李某向高某购买系争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吴某与高某诉讼离婚但未对该房产作出处理,后吴某另行起诉高某和李某,请求法院判决该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同时,吴某再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主张高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少分或者不分涉案房产。一审法院结合系争房产的购房款来源等因素,酌定由高某占房产60%份额,吴某占40%份额,房产判归高某所有。吴某不服提出上诉。 案例三: 涉及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 黄某与王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情况,黄某需支付王某补偿款300万元。离婚后黄某支付294万余元后,王某用该笔钱款支付某学区房首付。购房后黄某催促王某复婚遭拒绝。黄某起诉称双方离婚系为购买学区房的“假离婚”,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判令王某返还黄某个人财产294万余元,并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