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出资购房,如何分割?4
发表时间:2023-07-20 15:37 同居期间出资购房,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原告鲍某与被告郑某自2000年起建立恋爱关系。2002年,鲍某全额出资购买系争房屋一套。2002年10月14日,系争房屋登记权利人为郑某。 法院查明:2002年原告出售了其与儿子名下房屋,出资购买了系争房屋,并将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用于双方共同居住。后双方关系恶化,2022年1月被告迁出。购房款78,000元全部系由原告出资。 经双方确认,诉讼期间系争房屋现有价值为130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 系争房产如何分割?
【律师分析】 1、同居关系存在时产生的共同财产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入的房产,法院会认定为一般共有,而非共同共有。如分割同居期间的房产,可参照双方购房时的约定,没有约定的,以双方购房时的出资比例来确定各自份额,然后按比例进行分配。 2、郑某认为系争房产为鲍某对其的赠予,但是鲍某出于与郑某共同生活、结婚的意愿,以自有资金全资购买系争房屋,并将产权登记在郑某一人名下。现双方恋爱、同居关系结束,考虑房屋的出资来源、产权登记、居住、现值等情况,系争房屋产权归郑某所有,郑某支付鲍某房屋折价款6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