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放影视剪辑作品,平台侵权吗?31
发表时间:2023-07-26 11:02 播放影视剪辑作品,平台侵权吗?
【案情简介】 原告巨视公司认为被告快手公司作为快手APP的经营者,该软件存在众多未经授权将权利作品剪辑成“几分钟讲述一部电影形式”的短视频(以下统称被诉视频),权利作品作为故事片最引人入胜的是剧情走向,不同于预告片制造悬念起到的引流作用,被诉视频通过对权利作品切条式剪辑,选用权利作品的灵魂和核心内容,已经实质替代权利作品,被诉视频只能起到分流作用,影响权利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被诉视频不属于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侵害了原告公司利益。 被告公司认为,原告公司的授权为普通许可,无权单独起诉。APP,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提供内容,不构成直接侵权,并且在诉讼过程中已披露被诉视频对应的网络用户信息。快手公司对网络用户上传被诉视频没有帮助和教唆,不存在过错。 【本案争议焦点】 平台需要对于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吗? 【律师分析】 1、平台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网权解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涉案纠纷中,快手公司应就被诉视频是否为网络用户提供,其仅提供网络服务承担举证责任。鉴于快手公司未能提供部分被诉视频对应的16位网络用户信息,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法律不仅规定快手公司作为网络服务者应尽的管理责任,亦明确在违反规定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目的之一在于让权利人能够确定实际侵权人,从而得以向实际侵权人主张权利。鉴于快手公司未能提供上述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导致巨视公司不能向实际侵权人主张权利,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后果应由快手公司承担。 2、快手应该承担的赔偿。 巨视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使用粉条服务的用户后台有相关记录信息,快手公司作为快手APP经营者有能力提供被诉视频涉及用户的后台信息予以证明。 快手粉条服务是通过将特定的视频分享给更多的用户,使特定视频传播范围更广,而快手公司从中直接获得收益的有偿技术服务。而且快手公司在快手粉条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告知,有权在提供快手粉条服务前审核内容,有权进行实时监控,印证快手公司知悉提供该有偿服务时应尽到更高的管理责任。 快手公司仍拒绝提供由其掌控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快手公司对部分被诉视频的侵权事实构成应知,存在过错,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另基于前述快手公司不能提供侵权者登记信息,造成损失需要由快手公司承担。 巨视公司因不能证明实际损失或快手公司的非法获利,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主张经济损失,法院予以支持,本院综合考虑权利作品的类型、知名度,部分被诉视频的时长,快手公司的过错程度,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