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验收不明,如何结算?73
发表时间:2023-07-26 11:06 成果验收不明,如何结算?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27日,原告杰蛙公司与被告善商公司签订《人天服务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杰蛙科技CI/CD服务及流水线搭建、现场产品培训以及服务”,服务总额471,753元,人天服务的有效周期为合同签署后3个月。 原告杰蛙公司认为其已依约向被告指定的第三方枫河公司提供人天服务,由于枫河公司自身原因,原告向枫河公司实际交付29人天服务,由于原告在人天服务的有效周期一直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师以备为枫河公司提供服务,已支出了履行合同的成本,被告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总金额向原告支付费用471,753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被告商公司明知服务接受方与合同付款方不一致的情况下,怠于向被告进行服务确认,不满足付款条件。 【本案争议焦点】 哪一方违约? 【律师分析】 合同的当事人为原告与被告。 原被告签订的涉案人天服务购销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各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合同的最终用户系第三方枫河公司,原告为证明其提供了27人天服务,提供了枫河公司前员工张晟签字的上海宝尊现场方案咨询及支持表单以及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差旅凭证,结合涉案采购合同最终用户指定邮箱系张晟的邮箱,原告提供人天服务时张晟亦系枫河公司涉案项目的主要联系人员,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相关员工的差旅凭证均能够与前述上海宝尊现场方案咨询及支持表单相互印证,在被告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告据此主张其提供了27人天服务,原告为被告指定第三方提供服务,视为完成了对被告提供的服务。 被告是否存在违约及违约金承担。 本案中,合同中并未涉及人天服务成果的验收,也未以某个软件开发完成作为结算条件,故合同项下费用应以人天服务数量进行结算。关于原告提供的人天服务,原告主张其提供了27人天服务,被告对此则不予认可。基于双方之间的争议,被告未第一时间付款。 涉案合同约定,逾期30天仍未付清货款的,被告须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鉴于,被告在本案中明确主张上述违约金约定过高,而在原告未证明存在利息损失之外损失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依法予以调整。 2019年3月12日,原告才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于次日送达被告,故被告应于收到增值税发票后15天内即2019年3月28日之前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此时,涉案合同约定的人天服务有效周期已经届满,在原告未提供全部人天服务的情况下,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已提供人天服务对应的合同款项。 鉴于本案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最终对违约金部分进行了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