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离职,登记其名下域名公司能要回吗?51
发表时间:2023-07-26 11:29 高管离职,登记其名下域名公司能要回吗? 【案情简介】 原告锘钛公司的主营业务“机车游侠”GPS定位防盗系统是两轮出行交通工具卫星防盗定位的口碑品牌,受到用户的一致好评。被告吴×群自原告成立以来,一直作为原告的创始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 根据公司业务需要,被告于2011年8月26日申请注册域名“www.moootooo.com”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原告当时的其他股东一直以为该域名注册在原告名下,所以才会将公司经营的重要设备与该域名绑定。 原告持续使用该域名并续费,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进行建设,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网站推广等方式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该域名已成为原告主营业务中至关重要的部分,是原告的核心资产,与客户的后续服务有着密切联系。 被告认为域名“57motor.com”属于其个人所有,被告将自己注册的涉案域名免费提供给原告使用。原告的原股东均知道此事,并不存在原告所称“利用职务之便将该域名私自注册在自己名下”的事实。2019年5月,被告以0元将其在原告持有的股权出让给黄某某并从原告处辞职,离开时并未就涉案域名所有权进行约定。被告离开原告后,于2019年9月调整自己名下域名的使用情况时,将涉案域名与原告网站解绑,原告自身管理及应对措施造成的损失与被告无关。 【本案争议焦点】 域名归属何人? 【律师分析】 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该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而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案中,被告申请注册涉案域名时,原告尚未开始经营摩托车防盗业务;涉案域名注册后一直由原告用于经营摩托车防盗业务;而被告至今从未使用该域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因此,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法律关系。 被告情况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域名注册、使用行为。 域名注册信息属公开信息,在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不足以认定被告刻意隐瞒该事实。被告作为原告的股东,将为原告使用目的而注册的涉案域名提供给原告使用,虽未在原告使用该域名期间将域名转至原告名下,但该行为本身亦并不具备违法性。 域名的归属问题。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域名是指互联网上识别 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IP地址相对应。因此,从技术层面看,域名具有定位计算机IP地址的功能。在互联网经济时代,互联网是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宣传推广的重要场所,网络用户通过网址访问相应的网页,而域名系网址的核心组成部分。因此,从商业层面看,域名还具有识别来源的功能。 我们认为,域名注册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不应仅以域名注册信息作为其权属认定依据,还应结合域名的实际使用情况、相应主体的约定等因素进行审查。 首先,被告申请注册涉案域名时,已准备将高帝矣斯公司经营的“摩游骑士”防盗业务转至原告名下经营,相应初始准备工作由被告负责,准备工作完成后即由原告使用涉案域名经营该业务。从被告与原告的关系、涉案域名的注册时间及被告与相关主体在域名注册前后实施的行为来看,被告申请注册涉案域名并非出自其个人使用或高帝矣斯公司使用的目的,而是为原告经营摩托车防盗业务而申请注册。 其次,被告通过签订章程补充协议的方式,确认涉案域名归原告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被告作为原告的股东,其在前述章程补充协议上签字,应受该协议内容约束。 最后,涉案域名经原告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原告及其“机车游侠”品牌建立对应关系,原告对该域名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涉案域名注册后一直由原告持续使用和续费,并以原告的名义在域名管理部门备案。原告使用涉案域名经营“机车游侠”摩托车防盗业务期间,通过该域名对应的网站等多个途径对该业务进行了宣传,还申请注册了同时包含该域名和“机车游侠”的注册商标。 综上,涉案域名已经与原告及其“机车游侠”品牌建立起相对稳定的对应关系。根据涉案域名的注册目的、实际使用情况、相应主体的约定等事实,域名应归原告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