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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款是否可以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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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7-26 11:38

投资款是否可以要回


 

【案情简介】

原告徐××(合同乙方)与被告敏煜传媒公司(合同甲方)于2019年6月18日签订超级网剧“金吾卫之天魔鬼畜”《联合投资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作为“金吾卫之天魔鬼畜”项目的策划制作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剧本创作、购买、项目市场调研、立项、拍摄、策划制作、宣传、发行等事宜。甲方如未取得上线许可,或者发生该片不能投放市场,均属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全额返还投资款;若甲方不按时向乙方返还投资款、支付利润,甲方除应立即向乙方支付费用外,还应当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0.05%的违约金;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解决纠纷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误工费、差旅费等一切实现债权费用。

原告投资48万元,占项目份额1%,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打款,并获得分红权益。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被告支付定金2万元,于2019年6月28日向被告支付投资款46万元,被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原告出具了总额为48万元的收据。

法院查明,涉案网剧于2021年3月取得上线备案号V31031172105101,申报集数12集,申报机构被告。被告未能在约定完成期限内取得所投资影视项目的上线许可、也未能投放市场,且被告目前下落不明。


【本案争议焦点】

原告投资的网剧投资款能要回吗?


【律师分析】

原告与被告签署的都投资合作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原、被告签订的联合投资合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

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然目前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据此主张解除合同。

合同约定的返还条件成立。

根据合同约定,若被告未取得上线许可,或者发生涉案网剧不能投放市场,原告可要求被告全额返还投资款。现被告下落不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涉案网剧亦无法投放市场,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涉案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起算时间,现亦无证据显示原告在本案起诉前曾向被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投资款,故违约金应从原告主张权利后的合理期限届满开始计算,至于违约金的标准本院酌定按照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需要提示的是,如果此类合同得到了履行,不能因为票房不理想而要求退回投资款项,对于商业投资来说,需要承担一定的商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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