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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店铺侵权可以告平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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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8-08 14:07

网络店铺侵权可以告平台吗


【案情简介】

被告莱温狄公司未经许可,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销售侵权原告范斯公司商标的产品。

原告系第8606393号、第10347758号、第4724337号、第21171127A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鞋等,现均在有效期内。

被告莱温狄公司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开设了名为“卡赫缇官方旗舰店”“莱温狄仕男鞋旗舰店”的店铺。2020年11月24日,原告代理人支付54.90元从“卡赫缇官方旗舰店”购买了板鞋一双,购得的商品无生产商信息,鞋两侧载有与第8606393号、第10347758号商标近似的波浪形图样,内底载有图样、后跟载有图样;同日,该店铺另有两款板鞋在售,销售页面显示品牌均为“卡赫缇”,商品展示图片及评价中展示的商品显示鞋两侧载有与第8606393号、第10347758号商标近似的波浪形图样。

2021年4月21日,原告代理人分别支付59元、55元、49元从“莱温狄仕男鞋旗舰店”购买了板鞋3双,购得的商品中,1双载明生产商为“瑞安市名匡鞋业有限公司”,另2双无生产商信息,鞋两侧均载有与第8606393号、第10347758号商标近似的波浪形图样,其中一双内底载有图样、后跟载有图样。

寻梦公司提供的后台数据:“卡赫缇官方旗舰店”商品销售数量共计5,385件,销售金额共计179,342.62元;“莱温狄仕男鞋旗舰店”商品销售数量共计36,746件,销售金额共计1,918,575.88元。“卡赫缇官方旗舰店”中的商品链接于2022年3月14日被采取禁售措施,“莱温狄仕男鞋旗舰店”中的商品链接分别于2021年6月10日、7月17日下架,于2022年3月15日删除。

【本案争议焦点】

平台对于商标侵权是否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将侵权店铺及拼多多平台均列为被告,那么平台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1、平台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拼多多平台已经对“卡赫缇官方旗舰店”中的商品链接于2022年3月14日被采取禁售措施,“莱温狄仕男鞋旗舰店”中的商品链接分别于2021年6月10日、7月17日下架。平台采取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的相关行为。

2、平台无共同侵权的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订)》第五十七条 第六款规定,(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拼多多平台在得知被告侵权行为后,提供了被告后台的销售数据给法院,并下架及断开了侵权产品链接,所以其不存在帮助他人事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综上,平台接到侵权通知后,如果履行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的相关行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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