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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借款利息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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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8-08 14:10

多次借款利息如何计算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9日,原告陈×宝、被告王×林签订借款及还款约定书(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1,500元,还款日期自2020年1月9日至2021年12月10日止,期限不超过贰年,借款期限内承担年息2.25%。

出具借款及还款约定书之后,原告陈述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1,500元,被告向原告借款总金额73,500元,已经归还8,500元,尚欠借款本金64,500元。开庭被告未到庭,经过法院与被告电话联系沟通,被告对尚欠原告借款64,500元无异议。

庭审中,原告明确,被告归还的8,500元指向系归还的借款及还款约定书之后的部分借款本金。

【本案要点】

一、原告证明借款成立应当举证哪些证据?

借贷关系成立,不光要有转账凭证,还要有原告与被告就借款达成合意的相关事实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还款约定书、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来证明借款事实发生,而且得到了被告的电话确认。

因此,双方对于被告对尚欠原告借款64,500元无异议。

二、分两次出借款项,那么利息如何计算?

本案中,原告主张以被告偿付原告以64,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5%计算的利息。但是法院的判决书却将利息拆分成了两部分,是什么原因呢?

原告与被告双方的借款及还款约定书,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1,500元,还款日期自2021年1月9日至2021年12月10日止,期限不超过贰年,借款期限内承担年息2.25%。法院认为51,500元借款因对借款利息有约定,且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此部分借款利息应按照年利率2.25%计算自2021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

剩余的13,000元,因对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应自起诉之日起即2023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逾期利息。

【律师分析】

1、建议在借条或者借据中写明出借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权凭证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但是如果被告对于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的,需要原告提供证据来证明。

2、未约定逾期利息,是否诉讼时可以主张。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第二笔剩余借款剩余的13,000元,因对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应自起诉之日起即2023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

双方既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法院判决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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