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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非居住房屋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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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6-30 16:13

11、非居住房屋如何认定?

(一)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的,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属于非居住房屋;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有房屋出租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三)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四)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上海市或者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俗称“居改非”),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但在2001年11月1日之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上海市或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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