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公司律师网

搜索
139-1725-1465 173-1725-9808

15、如何确定签约主体?

2
发表时间:2023-06-30 16:15

15、如何确定签约主体?

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签约。

公房:租用公房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的,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协商变更承租人,变更后的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约主体。承租人死亡的,由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无共同居住人的,承租人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自行协商确定承租人。

私房: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产权人死亡的,由具有法定继承权的继承人通过协商确定签约主体或者以全体具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作为签约主体。但是如有司法文书、公证文书等确定继承人的,该(些)继承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分享到:

房产律师/公司律师网

专注房产诉讼二十载/成长型公司法律智囊

联系邮箱:13917251465@139.com 联系电话:13917251465、17317259808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首页                  服务需求                导航地图
登录
登录
我的资料
留言
回到顶部